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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应如何看待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
发布时间:2007-12-18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作者:余力
      “什么?合同签了之后还能说解除就解除了?这是什么规定!我做了这么多年生意,还是第一次听说这种事。”这位已经成功从事特许经营企业多年的老总,拿着我的法律意见书,脸上乌云密布。
      这一幕发生在几个月前,那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刚刚颁布不久,作为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的我给所服务的各家公司拟了一份关于修改公司现有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操作程序的意见书,以帮助这些特许人的工作达到新法规的要求。于是,和这一幕相似的情况重复发生了好几回。
      让他们受到“刺激”的是我的法律意见书中的这样一条:“建议公司为本特许经营体系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设定合理的行使期限,并根据新法规的要求,在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中增添相应条款。”
      【法条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的确,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重强调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保护,仅就上面关于单方解约的规定而言,该法就突破了民事法律中“禁止反言”的原则,具体来说,是赋予了合同一方不遵守承诺的权利。很显然,该规定对于被特许人的保护是以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特许人的交易安全为代价的,站在特许人的角度来说,认为该规定有失公平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是法律在目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情况下作出的立法选择。必须承认,中国目前的特许经营行业中仍是鱼目混珠,许多并不拥有成功的、独特的经营模式的企业,仅凭一个尚在申请中的注册商标,就自诩为特许人,并依靠夸张的宣传进行特许招商,待投资者缴纳了不菲的加盟费后,才发现换取的只是一个门店招牌的形象设计,和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产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一般对合同的理解,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生效,被特许人只能硬着头皮做下去了。而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被特许人是很难防范的,而如果再没有法律在事后处理上的偏向性保护,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正因为此,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事后补救的法律途径,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约。
      当然,还有许多被特许人在加盟后就立即“打退堂鼓”并不是由于特许人或特许经营系统的问题,而是他们在签约前没有充分估计加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被特许人需要付出的财力和精力,以为如一些加盟广告上所称的,“一次投资,永久收益”,但当真正开始投入时,才发现自己根本无力完成这一经营项目。此时,被特许人可能只是为了避免违约,而不情愿地将资金和时间投入在他自己都不认为能够成功的事业上,结果可能不仅仅是被特许人生意上的失败,也是这个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区域的失败,对整体社会资源来讲,这也是一种浪费。于是,法律为这种情况下被特许人的“止损”提供了法律依据,以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
      那位老总在听完我对法条的解释后点了点头,“我倒是不担心被特许人加盟后由于发现我们的特许经营体系没价值、不规范而退出,但是……”他想了想,“如果合同中写上被特许人的这个单方解约权,他们岂不可以随意退出加盟?这样可就大大扰乱了我们的招商了。试想,如果几个投资者同时竞争某一地区的特许权,最终我们确定批准其中一个投资者加盟,而他在签约后又退出,我们的工作岂不是就全乱套了。所以,我想……可不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回避这一条,至少别提醒那些加盟者他们还有这个权利。” 
      其实,回避不是办法。
      第一,法律在要求将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写入特许经营合同时用了“应当”二字,也就是说,这是法律对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不容合同特许人自由选择。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一旦在经营中发生纠纷,当被特许人千方百计要解除合同时,他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享有单方解约的自由。而此时,由于合同没有就被特许人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单方解约权进行约定,那么,就要由法官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这个“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究竟应该是多长时间。对于特许人来说,就白白丧失了自己设计单方解约权行使的期限,自己与被特许人商议约定的机会。
      第三,如果发生了解约纠纷,根据法律关于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应终止履行,被特许人可以要求特许人相应退还已支付的部分费用。而具体退还多少,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这又必然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与其被动地在纠纷发生之后任凭法官裁判,或者与被特许人争论不休,还不如在合同签定时就明确地对所有问题进行约定,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一方面,在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写入合同时,可以约定单方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在约定的单方解约期内被特许人不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那么,当被特许人行使了单方解约权后,作为守约方的特许人就有权获得赔偿。为了避免事后扯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金额,这一金额可以根据特许人为签订和履行这个合同支付的相关费用来设定,比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考察的费用、已经进行的培训服务费等。同时,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的加盟费、保证金的金额,以示合同合法及公平。当然,在实际操作中,特许人可以得到的赔偿金可以直接与应归还被特许人的加盟费、保证金等相抵销。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双方的权利,又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能一定程度上防止被特许人滥用单方解约权,毕竟,解约也是有代价的。
      “哈哈,看来给他们这个单方解约权也并不那么可怕嘛。”那位老总脸上的乌云散开了。
      不过到这里我还想补充一句,不让被特许人对你的特许经营系统失望,这才是根本的长期合作之道啊!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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