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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事件,备受业界关注
发布时间:2006-06-05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作者:

       2005年12月20日,备受关注的德国OBE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康华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由康华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赔偿责任。对此判决结果,康华公司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并于2006年4月21日在浙江省玉环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案件相关情况向《中国眼镜科技杂志》、《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进行通报。

       案件回放——

  事情源于2001年9月,在北京举办的第14届中国国际眼镜业展览会上,德国OBE公司的观展人士从玉环两家公司的展台上领取了有关配件产品,并认为其有侵犯OBE公司专利的嫌疑,并于2002年将包括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在内的两家企业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场专利诉讼就此展开。2004年5月,德国OBE公司与其中一家中国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与康华公司未达成协议。
  2004年8月10日,康华眼镜公司对于OBE公司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专利号为96191123.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第7135号审查决定,决定书指出:“合议组认为,切割、冲压和冲裁为机械加工领域中常见的工艺,但是并不意味着把这些常见工艺应用于某些具体领域制造具体产品不可能产生发明创造。切割、冲压和冲裁可用于制造比眼镜弹簧铰链更为精密的机械配件,也不意味着将此类工艺方法应用在眼镜弹簧铰链领域不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专利要求1中公开的由具体内容的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具体判决如下:被告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

康华眼镜公司有话要说——
  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康华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实际上是盲目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限制中国传统加工工艺的使用,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生产加工整体工艺水平还不高的国家来说,这一判决将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本案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方康华眼镜公司生产铰接件的加工方法与OBE公司享有的ZL96191123.9号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加工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是否侵犯了OBE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据悉, 德国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在我国申请了《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专利(专利号为96191123.9),包括七项权利要求。OBE公司认为被告方康华眼镜公司生产铰接件的加工方法与OBE公司享有的ZL96191123.9号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加工方法等同,侵犯了德国OBE公司的专利权。对此,康华眼镜公司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7135号审查决定书),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铰接件加工步骤进一步明确了两点,即:首先“铰接件加工步骤是由具有具体内容先后顺延的四个步骤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次,在眼镜弹簧铰链制造过程中,应用传统的切割、冲压和冲裁工艺不会与具体内容先后顺延的四个步骤专利方法相等同。具体讲,OBE公司的专利的加工方法,是四个步骤按固定的顺序进行的,不可调换;而康华公司采取的传统的加工方法,四个步骤是相对独立的,其操作顺序可调换。因此,康华公司采用的传统工艺生产弹簧铰链的方法与OBE公司的专利方法相比,制造方法不同,也不能等同。与此同时,康华眼镜公司有关人士进一步指出,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工艺技术水平欠发达的国家,至今,绝大多数眼镜配件生产企业仍然沿用着比较传统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本案涉及的眼镜弹簧铰链,也属于比较传统的品种。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国内企业就应用带材按切割、冲裁、成型、冲孔的传统工艺生产方法加工,目前,仍有相当多数的企业沿用这种传统工艺进行加工,而且,这些加工技术早已编入冲压模具设计手册和大中专教材中,成为一种公知常识。如果以公知技术作等同比对,又以方案等同的方式作出认定,是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有关规定的。
  此外,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的认定,康华眼镜公司也提出异议,认为凡是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是有必要请相关专家作专业鉴定的。诉讼开始,OBE公司也提出了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的要求,而且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但在随后,一审法庭却以鉴定难度大、鉴定成本高为理由,否定了之前作出的对涉案产品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同时,康华公司对于一审法院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质疑。康华公司认为,2005年8月10日,本案主审法官在未事先通知康华公司的前提下,与OBE公司老板一行9人,并连同原告的代理人一起来到康华公司,并强行进入生产现场,进行了拍摄。在此期间,一审法官还与原告方有关人员同住、同行。对此,康华眼镜公司认为,一审法庭对于本案证据的获得和认定,既没有经过专业的鉴定,也没有经过严谨的审查,而是以违反有关法律程序所拍得的录象作为本案的证据,而且对上述录象证据,也没有开庭质证。如此定案,很不严谨,也有失公正。
  此外,康华眼镜公司还对OBE公司的诉讼代理权和诉讼内容的前后改动提出了质疑。
  据悉,目前康华眼镜公司已就上述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康华公司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控产品制造方法没有落入被上诉人ZL96191123.9号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业界回声——
  尽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而非终审裁定,因此并未生效, 但在国内眼镜行业引起了强烈反应。目前,中国眼镜协会致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这份题为“关于德国OBE公司诉我眼镜企业发明专利侵权一案的情况反映”的信函中,中国眼镜协会指出:“对于OBE公司将‘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并指控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已引起国内眼镜配件企业和相关眼镜企业的强烈反映,我协会向司法和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此,经过对此案相关情况的了解和研究,中国眼镜协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 OBE公司申请取得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ZL96191123.9),据有关专业人士反映,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把我国制造业早已广泛使用的带材冲压中的连续模(节进模)加工工艺也包括在内。因此,OBE公司发明权的权力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值得审查,希望对其专利权力要求等同适用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 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科学鉴定。在未取得科学鉴定前,不宜以等同侵权的形式判决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使用的传统加工方法侵犯OBE公司的发明专利权([2002]-中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目前,这一判决虽未生效,但已在行业内引起强烈的质疑。
  三、    浙江省玉环县于2005年9月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眼镜协会共同授予“中国眼镜零配件生产基地”荣誉称号,一旦中国几十年传统加工眼镜铰链方式被否认,上千家中小企业面临关闭的威胁,影响地方经济;同时,也将严重影响我国几千家的眼镜架、成镜生产企业和几万家眼镜验配企业;我国眼镜产品的出口也将受到致命打击。
  为此,中国眼镜协会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在上诉案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科学、公正的判决。同时,中国眼镜协会还将上述“情况反映”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专利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另据了解,玉环县眼镜协会还将会同当地200余家采用传统工艺制造弹簧铰链的眼镜配件生产企业,并联合全国其它一些地方眼镜协会,共同向有关司法和行政部门致信、致函,反映案件的有关事实,以求得此案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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