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模式让零售商狂吃供应商
发布时间:2006-06-29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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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卖货变成开店圈钱
零售企业目前的"类金融"发展模式,不仅破坏了商业环境的公平,还有可能引发流通领域的合作与信用危机,造成经济的不稳定,诱发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业内人士呼吁供应商增强风险意识,慎重选择零售商,不要盲目地为进入某个卖场而不计条件,注意对卖场的评估和防范。 传统零售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批零差价来实现利润,但目前在我国,这种盈利模式正在发生令人担忧的改变。"开店卖货"正在变成"开店圈钱"。尤其是一些大型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通过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拖欠货款占压资金、出售分割式店面等"类金融"发展模式,狂"吃"供应商,套取巨额现金。在制造商业繁荣的同时,也制造了诸多市场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 三种"吃法"令供应商苦不堪言 大型零售企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吃"供应商:一是收取各种名目的"进场费"。所谓"进场费",是指供货商的产品要摆上零售商的货架所必须支付的各种交易费用,是零售商提供劳务的报酬,零售商的渠道优势越突出,进场费也越高。 据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总经理透露,"进场费"已成为大型零售企业集资的重要手段,且规模越来越大。以北京一家连锁商业企业为例,2004年续签合同费是3.5万元,2005年上涨到4.5万元,2006年上涨到8.5万元,几乎涨了200%。货品进入超市后,还要根据不同的规格,缴纳条码费,零售商越大条码费就有可能越高,有一家大型零售商,其一个条码费就高达6000元,而同一个产品,如榨菜,90克和150克的包装,还需要分别缴纳条码费。 二是占用货款。零售商和消费者进行现金交易,对供应商的货款则采取延期付款、滚动压批结算等方式,甚至恶意侵占,使账面上长期存在大量浮存现金,形成"规模扩张-带来账面浮存现金-再度规模扩张"的资金内循环。大的零售企业长期存有大量浮存现金,像银行吸储一样,吸纳众多供应商的资金,并通过滚动的方式供自己长期使用。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程学真认为,这种"类金融"模式,把"吃"供应商当成合理集资的聚宝盆,使零售商成为"不受管辖的金融企业"。导致一些零售企业依托供应商货款和银行贷款,无本开店,快速扩张。 三是出售分割式店面进行集资活动。一些零售企业为了确保资金链条不断裂,通过出售分割式店面,套取大量现金。如天津本地一家大型连锁企业,把超市的卖场分割成面积不等的地块,向社会公开出售,每一块的售价都在10万元以上。售出之后,公司又将这些地块租回来运营,并许以年收益8%以上的高额租金回报。这种做法的"高明"之处就在于,零售企业通过此种方式,实现了两次集资,在出售环节上,集中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在运营环节上,又强占了供应商的周转资金。 "类金融"模式下的市场风险 吉林大学吴小丁教授等专家认为,零售企业目前的"类金融"发展模式,不仅破坏了商业环境的公平,还有可能引发流通领域的合作与信用危机,造成经济的不稳定,诱发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 在"类金融"模式下,零售企业疯狂开店,势必会产生许多"垃圾店",而这种店铺一旦倒闭,就会让供应商血本无归,形成连锁倒闭事件。去年以来,全国已有150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倒闭,它们的一个共同点是都拖欠了供应商的大额货款。如广州家谊超市破产案中,供应商损失资金2.41亿元,因此破产的超过50家;普尔斯马特全国48家连锁超市破产时,拖欠了供应商货款20多亿元;山西田森超市破产时,导致120多家供应商损失了近1000万元货款。 有关专家还担心,"类金融"模式为洋超市扩张提供动力,助长了国外商业资本对我产业资本的控制。目前,国外零售业巨头在国内的扩张全线升级,这种"类金融"的发展模式,使国外零售业巨头可以用少量的商业资本,就实现对国内大量生产厂商的控制,挤压了我国产业资本的盈利空间,不利于国内生产企业的研发、积累和品牌成长。 供应商改变弱势地位的出路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陶莉博士认为,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供应商的权益,在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市场博弈中,供应商要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必须增强自身实力和对零售商的影响力。 对大供应商来说,应致力于提高由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与差别化程度、品牌价值、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以及用户评价等因素决定的综合实力,扩大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把自己的产品变为商场必需品,强化零售商对产品的依赖。 对于中小供应商来说,要摆脱弱势地位带来的被动,关键要在选货上突出自己的特色。重视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生产或选择特色优质产品,发挥规模小、行动灵活的优势,避免陷入同质产品恶性竞争、被零售商乘机压价的泥沼,增强对零售商的吸引力。 业内人士呼吁供应商增强风险意识,慎重选择零售商,不要盲目地为进入某个卖场而不计条件,注意对卖场的评估和防范。同时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协会在强化自身建设、健全组织机构的同时,完善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零供磋商机制。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行业预警机制等,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参与政策制订、信息交流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处理零供关系问题上,发挥统计、监督和社会公示功能。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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