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有效预防恶性窜货
发布时间:2006-09-20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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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而言,流通是其固有的属性,但商品流通一旦脱离企业的控制由流通变为“流窜”即被视为非法入侵他人销售区域,也即是业内通常所说的“恶性窜货”。
农药作为一种服务“三农”的特殊商品,关乎国计民生,一旦发生恶性窜货,不仅会给企业及经销商带来麻烦及损失,还会严重影响“三农”发展。作为农药企业,与其等到恶性窜货发生后亡羊补牢,倒不如先打一些“防窜疫苗”,在预防上下点功夫,力争防“窜”于未然。
一要防止选错人。选对人(这里主要是指营销人员和经销商)是业内公认的预防恶意窜货的第一道保险。追根究底,恶意窜货的真正操纵者往往是一些见利忘义的经销商或企业营销员,因此挑选营销人员时,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不能忽略爱岗敬业、良好职业道德等软条件;选择经销商,宜尽可能及早了解目标对象的诚信度、行业熟悉度等情况,坚决不与那些缺乏诚意、缺乏良好商业道德的经销商合作。
二要防止放任自由。对企业而言,选对营销员和经销商,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而是万里长征开始了第一步。万物善变,人也不例外,因此在管理营销人员和经销商时,除去一定的精神与物质投资,不妨“先小人后君子”,与营销员和经销商签订不窜货协议,加大对网络的掌控力度,将营销员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严格限定在自己的销售区域内,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责任大小在相当程度上对窜货会起到不同的预防效果)。这样以文字形式对窜货及责任进行约定,日后一旦发生窜货现象,处理起来也不会“空口无凭”。
同时,一旦签订不窜货协议,营销员和经销商就会在欲望与行动之间权衡再三,会认真考虑货到底是否值得一“窜”,这实际上也是给他们造成一种心理压力,打他们提前发出预警。
三要防止源头上的价格混乱。因为源头价格一旦混乱,即会带来“上行下效”的不良效应—接下来的时间企业就等着处理无休无止的窜货问题吧。笔者认为,企业要坚决杜绝令出多门的现象,即使是总经理要货,也必须通过销售部按企业既定价格进行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堵住价格混乱的源头。
同时,不断完善价格政策,把不同地区的价格差控制在不足以对价格体系造成混乱的范围内,以防营销员和经销商利用价格差进行窜货。
当然,无论是对营销员还是经销商,在同一区域只能安排一名营销员或利益捆绑的一个营销团队、只能选择一家经销商,以免“同室操戈”、“相煎太急”而直接导致窜货乱价。
四要防止片面的考核激励。对经销商的激励不能光看进货量或销量,同时还应综合价格控制程度、销售增长幅度、有无窜货现象等多项指标,通过综合考核鉴定调整与经销商的合作政策,把窜货的可能降到最低。
对营销员的考核,也要改变“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片面考核办法,把诚信、职业道德、销售技巧、客户关系管理、运作思路等过程表现与销售额、资金回笼率等结果表现同时列为考核指标,全面激励营销员。
如果一味追求“量”,仅仅以“量”来兑现业务提成或经销返利,营销员或经销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就会不择手段,当然也就无法保证不同区域的营销员之间、营销员与经销商之间不相互勾结而窜货乱价。
五要防止包装一成不变。从目前农药市场来看,各农药企业为了防窜货真是想尽了办法,特别是在商品包装上做了许多文章。据笔者了解,在产品的包装上给每个销售区域印上一个唯一的编码是防窜货的一个相当不错的办法;还有可以针对不同区域采用不同颜色的打包带或标签;或是每件商品都印上“专供某某地区”字样等。这些方法实际上是利用商品包装的差异化,防止包装一成不变造成更多的窜货机会。几年前,连云港一农药企业为防窜货,就在某个区域的商品上贴上一个标记,并注明在该区域中凡无此标记的一律是假冒产品,较好地解决了该区域的窜货问题。
六要防止认识不足、奖惩不力。据笔者所知,有的企业虽然与营销员、经销商签订了不窜货合同,但大多只是泛而谈之,在真正意义上对窜货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
归根到底是企业对窜货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一般的窜货行为处理力度不够、制度不严,与无形中给营销员和经销商提供了犯错的机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企业对此认识不够,,哪天一旦发生了恶性窜货(这肯定也是迟早的事),企业、经销商和用户利益都受到严重损害,此时企业只能自吞“纵容”的恶果,到那时再“痛定思痛”为时已晚矣。
最后再次提醒我们的农药企业:窜货是顽疾,很难根治,但是,企业不能因其是顽疾就麻痹大意,不能因其长期存在就熟视无睹,更不能因其很难根治就不去防治。否则,最终受损、受伤最重的还是企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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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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